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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90********,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住鹤壁市山城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份,白某某利用网络创建时时彩微信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流水507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赌博网站截图、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等;2.提取笔录;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毅红

检察官助理:李  颖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鹤壁市山城区**院**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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