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乡**村**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耿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同年9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7时20分许,河底岗边境检查站口岸执勤民警在对一辆由耿马开往昆明的班车(云****)例行检查,执勤民警当场从一四川籍男子白某某所携带的一粉红色密码箱左右两侧夹层内,各查获外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各1块(共2块,净重分别为: 500.58克、571.88克,共计净重: 1072.46克)。被告人白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维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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