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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419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7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4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携带毒品从畹町准备到四川,14时在畹町老农贸市场旁的界河边被抓获,后查获其体内毒品海洛因49粒,净重256.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八张。

3、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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