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9********,汉族,**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乡**村**号,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充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贝某某(已判刑)与刘某某2013年3月4日登记结婚,一直没有离婚。被告人白某某在明知贝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与贝某某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期间贝某某于2016年7月份为白某某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刘某某与贝某某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书证;
2、贝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贝某某有婚姻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连军
检察官助理:赵建伟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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