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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集资诈骗案)_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镇**村**排,住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路**村**号楼**单元**层**门。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邱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3月10日被平定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同年3月12日被羁押于邱某看守所;2019年4月11日被邱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日被邱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7月28日到清丰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8月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邱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邱某看守所。

本案由邱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03年到河北省邱某县城**大楼租赁门市经营农药生意,白某某依靠多年经营农药门市取得他人信任。2010年之后,白某某在明知无经济偿还能力,且门市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谎称自己门市经营比较好需要资金周转,并以高息诱惑,向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经审计,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其向赵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等群众集资共计443710元,立案前后向群众偿还本息63000元,现致使群众380710元无法归还。白某某将其中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过往债务及家庭成员生活开支等。后白某某于2014年10月份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白某某申请、户籍证明信、借款凭证、情况说明等;

2、集资群众赵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5、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造成出借人实际经济损失3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振鹏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邱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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