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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8〕24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7********,蒙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原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3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原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3日不批准逮捕,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13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于2010年至2017年5月开始出售盐酸,开始销售小瓶装盐酸,从2016年开始出售大桶装25L盐酸,于2017年5月3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会所后院库房内当场查获,共计590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于2017年5月31日在**会所后院库房内当场查获的盐酸20桶,规格为25L。数量为590KG.

2.书证:白某某户籍证明,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理由说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提讯提解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取样照片、锡林浩特市**配货站物流单查询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中警鉴字[2017]46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当场被查获扣押盐酸数量为590K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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