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52********,汉族,小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村**组。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19时许,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零陵区邮亭圩镇**村白某某家非法储存一支鸟铳,民警出示证件,在白某某的见证下对其家进行搜查,民警在白某某旧屋窗边柜子上搜查出一把“鸟铳”(长约1.3米),木质把柄铁管,枪身有一根绳子做枪带。白某某陈述该鸟铳系其已故父亲遗留给自己,自己平时把鸟铳放在旧屋作为防贼之用。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非法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认罪认罚具结书;2. 证人韩某甲、韩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搜查笔录;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案发后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宗德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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