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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贵州省雷山县**镇**村**排**组,因涉嫌非法制造罪,经雷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 查明: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白某某通过拼多多网络购买得射钉器、钢管等零部件,利用锉刀、焊机等工具通过打磨、焊接等方式,将射钉器、钢管改装、组装成能适配民用制式射钉弹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1990年左右,白某某爷爷过世后,白某某发现其爷爷遗留有两把长管火药枪在白某某家老房子内,2017年底白某某因家中房屋倒塌,搬迁至雷山县**镇**村**组杨某某家借住,并将两把长管火药枪拿到杨某某家自己持有和维护。2020年8月18日,雷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对白某某开展涉枪线索核查中在白某某房间内查获其爷爷遗留的两把长管火药枪,后白某某主动将其非法制造的射钉枪交给核查民警。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渝星SDQ998”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白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为自制长管火药枪,一支不具备枪支检验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制造枪支,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主动上缴其非法制造的枪支并如实供述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蒲林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雷山县**镇**村**排**组(电话1838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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