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镇**嘎查,住本市**镇白音**嘎查**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1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再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019年,被告人白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位于本市乌兰哈达镇白音特布斯格嘎查东山与合特嘎查交界处的林地非法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玉米。经乌兰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勘测鉴定,白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7.35亩(24899.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类属性为其他无立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说明、林地承包合同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张经某、邰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调查报告;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白某某的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37.35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地貌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涌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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