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012年、2013年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以栽种玉米、粉丝瓜等农作物为由,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到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咪自冲”开垦林地。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开垦林地栽种农作物的面积为11.55亩,地类为有林地。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接受民警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非法开垦林地栽种农作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国有山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林地林木检验报告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林地11.55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受侦查机关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芬

检察官助理:高旭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4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