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50721****,蒙古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29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科某中旗**镇**嘎查村民白某某未经许可私自开垦位于科某中旗**镇**嘎查西北自家房子周围的草牧场栽树和耕种农作物,经科某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非法开垦草原面积152.41亩。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书、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状图、鉴定意见书。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材料:
4.科某中旗林业和草原局草原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天然草原152.41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兴安盟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淑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某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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