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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公诉刑诉〔2018〕140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56********,汉族,大学毕业,系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住郑州市金水区**院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8年1月4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逮捕,同年1月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71********,汉族,大学毕业,系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公司财务总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8年6月13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逮捕,同年6月1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18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8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9月29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端木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公司注册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5号院1号楼1层。曹三红系法人代表(另案处理),被告人白某某系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某某系财务总监。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熟人介绍熟人,向某某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白某某在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后,继续非法吸收客户资金。

经审计,截止2017年2月份:

1、端木风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5,359,440,000.00元,已兑付4,919,894,492.00,未兑付438,951,688.66元。

2、债权申报人数为714人,实缴金额439,465,011.00元。已兑付金额73,571,172.50元,未兑付金额为365,947,838.50元。

3、资金去向:端木风公司的债权、日常经营支出共计667,920,401.55元。

4、资金链断裂后,自2015年6月至12月,总计吸入资金28,474,530.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委托投资合同、工商登记档案、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协助查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3、集资客户周某某、胡某某、乔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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