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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7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3年7月23日被河北省冀中监狱刑满释放。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04年6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看守所刑满释放。2019年5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武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临时寄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2020年8月19日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因之前与被害人马某甲发生过交通事故,对马某甲心存不满,于2020年4月5日傍晚在武强县**村遇到马某甲,后将马某甲带离**村,以捆绑、恐吓等方式限制马某甲人身自由直至4月6日傍晚,才允许马某甲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吕某某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维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举证、质证提纲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电子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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