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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11986********,藏族,文盲,务牧,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住卡若区**乡**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5月22日被江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白某某在江达县字嘎乡下格色村观看赛马比赛,有个陌生人在村内回收废铁,白某某就上前观看,对方就给白某某看了一把疑似手枪,白某某觉得挺有意思后就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疑似手枪,同时该疑似手枪内装有六颗子弹。2017年7月11日16时许,白某某与扎某某发生打架,扎某某从白某某手中抢走装有疑似手枪的包,2018年4月20日扎某某将该包上交江达县公安局。江达县公安局对该疑似枪支进行委托鉴定,经西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弹痕迹检验报告鉴定为:疑似仿64式手枪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且具有致伤力;五发疑似弹药是制式“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弹。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白某某向江达县公安局投案,并交代了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手枪和五发子弹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案件来源材料等。

3.证人证言:扎某某、加某某、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西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号为(拉)公(刑)鉴(痕)字[2019]007、008号枪弹痕迹检验报告鉴定书。

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作为普通公民,在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下,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仿“六四”式手枪一支,手枪弹五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非法持有手枪弹五发,可以酌情从重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闯 博

                    书 记 员:贡嘎曲珍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我院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一份。

     6.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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