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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66********,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白某某在秦安县公安局民警到其家中调查涉枪案件时,主动上交其存放在家中的疑似枪支一支。经甘肃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痕检)【2019】368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材料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兵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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