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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公开版)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58********,哈尼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镇**村会委**组**幢**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为满足个人喜好和获取经济利益,先后窜至江川区**镇**村**街**村的田边、**镇**水泥厂旁的山上,使用“游子(土画眉公鸟)、扣子、踩脚、小蜜蜂(收录机)”等工具非法猎捕土画眉鸟79至89只、2只勾嘴和1只秧鸡等野生动物,后将猎捕到的上述野生动物以8元至12元的不等价格出售给他人获取经济利益,其中被告人白某某出售给江川区**镇**村委会**村刘某某的土画眉鸟、秧鸡等野生动物于2019年9月6日在江川区**镇**村委会**村刘某某经营的石雕园艺加工场地被江川区森林公安局查获,疑似土画眉鸟24只、疑似菁鸡1只、疑似秧鸡1只、疑似斑鸠3只,后经鉴定:1、送检的第一组野生动物活体检材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该物种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只X1000元/只X5倍=5000元;2、送检的第二组野生动物检材为鸟纲雀形目鹬科画鹛亚科白颊噪鹛,价值:24只X300元/只=7200元;3、送检的第三组野生动物活体检材为鸟纲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珠颈斑鸠,价值:3只X300元/只=900元;4、送检的第四组野生动物活体检材为鸟纲鹤形目秧鸡科白胸苦恶鸟,价值:1只X300元/只=300元;2019年9月10日玉溪市江川区森林公安局在玉溪市红塔区**镇**村委会**组**幢**号被告人白某某租住的房子处查获2张箐鸡疑似皮张、3只疑似竹鼠和1只疑似土画眉鸟,后经鉴定:1、送检的第一组野生动物制品检材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该物种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只X1000元/只X5倍=10000元;2、送检的第二组野生动物活体检材为鸟纲雀形目鹟科画鹛亚科白颊噪鹛,价值:1只X300元/只=300元;3、送检的第三组野生动物活体检材啮齿目竹鼠科属银鼠竹鼠,价值:3只X200元/只=600元。

被告人白某某的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8年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白某某在**水泥厂旁的山上捕猎到2只土画眉幼鸟,其中1只土画眉幼鸟在饲养过程中死亡,另外1只土画眉幼鸟养大做“游子(诱鸟)”用来非法猎捕。

2、2018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白某某在江川区**镇**村旁边的山上用土画眉公鸟“游子”(诱鸟)和扣子非法猎捕了6只土画眉鸟。

3、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白某某在江川区**镇**村旁边的山上用小蜜蜂、扣子和踩脚非法猎捕了9只土画眉鸟。

4、2019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白某某在江川区**镇**村旁边的山上用土画眉公鸟“游子”(诱鸟)和扣子非法猎捕了5只土画眉鸟。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白某某在江川区**镇**村旁边的山上用小蜜蜂或游子与扣子、踩脚非法猎捕了11只土画眉鸟、2只勾嘴。

6、2019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白某某在红塔区**街**村水田边用“小蜜蜂”和扣子非法猎捕到7只土画眉鸟。

7、2019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白某某在红塔区**街**村水田边使用扣子非法猎捕到1只土画眉鸟和1只秧鸡;2018年的中秋节到2019的6月份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白某某在红塔区**镇的**水泥厂旁边的山上使用“小蜜蜂”、游子、扣子非法猎捕过五、六次,共捕猎到40只至50只土画眉鸟,具体只数记不清了。

8、2011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白某某在红塔区**街上向一名不知姓名的中年陌生男子购买了2张菁鸡皮张,好点的箐鸡皮张是60元的价格,差点的菁鸡皮张是30元的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实被告人白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2、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白某某实施犯罪辨认的现场及扣押作案工具的情况;3、证人证言证实其收购售卖的情况;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实施犯罪的情况;5、鉴定结论证实涉案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格情况;6、现场勘验及予以证实现场情况。

综上所述,被告人白某某为满足个人喜好和获取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将本案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金芬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居家中,联系号码:1508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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