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白某某在禁猎区五常市**乡**村**屯自家住处南侧使用禁猎工具粘网猎捕麻雀、苏雀、黄腹山雀等野生鸟类68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动认罪,接受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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