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自家院内种植植物幼苗共1450株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查获的植物幼苗全部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白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姚某甲、姚某乙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报告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娜
检察官助理:夏 明
二0二0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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