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1********,汉族,初中,职业: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封开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09月13日通过“货车帮”APP平台联系到一名货主,从其手上接了一单从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至广东韶关的货物运输订单。在明知自己所要运输的是烟叶且自身无相关烟草制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运输,直到行驶至杭瑞高速沾益路段被宜良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拦停。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涉案的烟叶重量为12450公斤,价值为449065.28元。
2、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06月01日通过“货车帮”APP平台联系到一名为“高达”的货主,并从其手上接了一单从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至福建省云霄县的货物运输订单。双方约定运输总费用为75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白某某便驾驶其车牌为鲁Q*****的大货车到云南红河装货。被告人白某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运输的是烟丝,随后白某某与货主联系并得到货主关于除支付原说好的7500元运费外再另支付运输全程高速费用的答复后,在明知所运货物是烟丝且自身无相关烟草制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运输,直到行驶至广东省封开江口省际公安检查站被民警查获。办案民警依法在被告人白某某的车牌号码为鲁Q*****的大货车货柜内搜查并扣押烟丝301包,重量为7710公斤,价值58989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其他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仍提供运输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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