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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地址: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街西****。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自2018年11月以来,在新乐市**路以**东侧中央储备粮新乐**租赁空院内,无证非法经营加油站销售汽油,其销售额累计379622.1元,累计汽油进货量75.45吨,金额333185元,2019年2月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查获,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白某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娜

2019年10月10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账本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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