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3196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现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街**号楼**单元**室,**镇**砖厂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24 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06年4月份在科左后旗**镇**嘎查西北3华里处的草牧场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建设**砖厂。2018年9月19日科左后旗农村牧区综合执法局委托内蒙古博元土地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地类和亩数的测量,总占地面积167.76亩,其中占用草牧场49.3425亩。
2006年至2008年白某某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越界采矿备土。 2017年10月7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委托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白某某越界采矿面积和土方量进行测量,测量面积为204249. 96平方米,开采土方量为47922立方米。2017年11月23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委托通辽市正通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白某某越界采矿的土方47922立方米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119805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相关行政执法卷宗及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姚某某、哈某某、春某某、王某某、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建设通利砖厂,总占地面积167.76亩,其中占用草牧场49. 3425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越界采矿备土,经鉴定价格为119805元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非法占用农用地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非法采矿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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