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苏木**嘎查**号, 2020年05月2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6月09日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在**苏木**戛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被告人白某某承包**苏木**嘎查村中水泥路两旁路肩铺垫工程,被告人白某某未曾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嘎查西北开采山皮石15173.164立方、**嘎查北开采风化石3793.291立方,2020年5月20日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为贰拾陆万伍仟伍佰叁拾壹元整(¥265,531,00元)根据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证明山皮石、风化石属于矿产资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结算总价、竣工结算总价、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地块一、二、三、四挖方测量成果报告、证明、**苏木2016年“十个全覆盖”工程延伸工程明细表、**嘎查工程汇总表、**苏木工程签证部分汇总表、结算审核报告、**嘎查记账凭单、关于“十个全覆盖”工程的相关材料、协助调查函、关于协助调查问题的复函及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入党志愿书、协议书、现场照片;
2. 证人证言:王某某、江某某、呼某某等十六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讯问笔录;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非法开采山坡石、风化石,总价值26553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宇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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