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白某甲,绰号“大啊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闷墩儿”,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户籍地为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乙,绰号“小白”,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新区**社区**(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文武,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崔某某、白某乙、钟文武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白某甲邀约崔某某、白某乙、钟文武借向李某某讨要赌债的名义企图将薛某某开设于奉节县永乐镇酒溜村1组14号房屋内的赌场撵散。期间白某甲借到车辆,崔某某提供杀猪刀四把,白某乙联系向某某、柳某某、王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同日22时许,白某甲、崔某某、白某乙、钟文武、向某某、柳某某、王某某七人驱车到达薛某某开设于奉节县永乐镇酒溜村1组14号房屋内的赌场附近。柳某某、王某某称与赌场房主相识在赌场附近提前下车,由白某甲、崔某某、白某乙、钟文武、向某某五人去往赌场,其中白某甲、崔某某、白某乙、向某某手持杀猪刀。到达赌场后,白某甲、崔某某、白某乙进入赌场房间,钟文武、向某某站在赌场外院坝中。白某甲进入赌场房间后大喊欠钱的人快还钱,未有人理睬。崔某某便用手中的杀猪刀在赌场中的麻将机上砍了一刀,赌场内的人吓到后跑出了赌场房间。后李某某、“大汉”在现场分别将25000元、3000元交予白某甲,白某甲、白某乙、崔某某、钟文武、向某某一行人离开现场。
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白某乙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到案;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白某甲主动投案;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钟文武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王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崔某某、钟文武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同步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崔某某、白某乙、钟文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崔某某、钟文武共同持刀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四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崔某某、钟文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钟文武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崔某某、钟文武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 滨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四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甲现住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8440****;被告人崔某某现住奉节县**街道**路,联系电话:1582644****;被告人白某乙现住奉节县**新区**社区**,联系电话:1521521****;被告人钟文武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联系电话:1806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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