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华池县**镇,现住华池县**镇**公司家属楼**室,无业。2002年6月2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5月刑满释放;2009年3月2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华池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2016年2月4日戒毒期满,并执行社区康复三年;2019年3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池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20年1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甲,男,生于1988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10231988********,户籍所在地华池县**乡,现住华池县**乡**村**组**号,农民。2019年7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池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1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6********,户籍所在地华池县**镇,现住华池县**镇**街**家属楼**单元**室,无业。2013年4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华池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病未执行;2015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陕西省吴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7年7月9日戒毒期满;2019年12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未执行。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3月24日以被告人杨某某、白某甲、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白某甲、邓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到华池县城**宾馆大厅准备住宿,遇到白某某、贺某某等人,赵某某与白某某发生争执。白某某、贺某某等人进到电梯,赵某某、杨某某、白某甲将白某某踹倒,在电梯内对白某某进行殴打。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头皮挫伤、颜面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甲、邓某某在**宾馆门口等赵某某时,王某甲同白某甲打招呼时,在白某甲的肩部拍了一下,白某甲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在王某甲面部击打一拳,二人撕扯在一起,邓某某从后面拉住王某甲,白某甲用拳头殴打王某甲,张某某拉邓某某时二人撕扯在一起。被告人杨某某从**宾馆大厅出来将张某某踢倒,并与邓某某殴打张某某。之后,杨某某、邓某某与白某甲殴打王某甲,张某某起来拉架时被白某甲等人打倒在地。王某甲趁机用微信语音联系李某甲到现场,白某甲等人又殴打王某甲,张某某趁机给李某乙打电话告知王某甲被人殴打,并拔打“110”报警。李某甲等人到现场后,白某甲抽下自己的皮带,抡起皮带殴打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后被到场的赵某某、王某乙等人制止,王某甲、张某某被送往华池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身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悔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回执、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活体检验记录、病历;
2.证人李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白某甲、邓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对被害人白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白某甲、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白某甲、邓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白某甲、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华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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