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乡**村**委**号,住子长市后桥社区**村,无业。2019年因盗窃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子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委**号,住子长市**镇**村**号,无业。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子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委**号,住子长市**镇**村,无业。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子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6月18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2001********,汉族,高中文化,系子长**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委**号,住子长市**镇**路。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子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和被害人杨某某微信视频借钱时****,后被告人某某某纠集被告人白某乙、白某甲、李某甲、任某、任某(未批准逮捕)来到被害人杨某某的住所**,被告人某某某在**护栏上用脚踢下一根空心钢管,李某甲用脚踢下四根空心钢管,分别给了白某甲、白某乙、任某等人。被告人某某某等人准备好作案工具后,先是某某某、白某甲、白某乙进入杨某某家,进去之后与杨某某发生了口角,某某某等人出来后拿着钢管进入杨某某家殴打杨某某,杨某某使用棒球棒也对几人进行追打,某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李某甲用钢管在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上乱打乱踢,任某、任某未实施殴打,随后几人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受伤住院治疗,造成轻微伤。
被告人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白某乙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某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刑事和解及谅解书等书证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李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某系主犯,但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白某甲系主犯,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在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白某乙、李某甲系从犯,白某乙在批捕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五个月拘役,缓刑十个月,李某甲建议判处五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燕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某某某、白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白某乙先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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