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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白某乙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嘎查,住扎赉特旗****嘎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乙,男,19**年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嘎查,住扎赉特旗**镇**嘎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在扎赉特旗宝力根花镇宝力根花嘎查北处路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二被告人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右眼外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桂琴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镇**嘎查,联系电话1362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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