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49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2007年9月20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韭菜交易区内,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过程中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用拳击打了被害人李某某的面部,致被害人李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于2019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刑事传唤。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收据、谅解书、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7.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 勍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现不在押,联系方式分别为1503161****、1863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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