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街**区**排**号,现住山阴县**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山阴县**所职工。2007年12月20日因赌博被山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11992********,汉族,大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路**区**号,现住山阴县**路**区**号,无业。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5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甲多年来多次向多人非法高利放贷。2014年秋天至2017年8月,被告人白某甲、赵某某为追索债务采取殴打、滋扰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1、2009年夏天至2010年12月20日,刘某甲因养车周转以月息5分向被告人白某甲三次借款共55000元,2011年4月左右还款20000元,余款本息一直未还。后被告人白某甲指使韩某某等三人向刘某甲索要借款。2014年秋天的一天中午十二时许,韩某某等人开车将刘某甲从山阴县**村附近的一汽车修理摊点强行拉至一废弃房屋后面,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其鼻子、嘴角出血,右手被打肿,随后刘某甲被拉回其自己所开的“**”饭店。韩某某等人开始向刘某甲要钱,并让其找担保人。当日晚上,白某甲到了饭店,让刘某甲还钱或找担保人。刘某甲妻子李某某给其公公刘某乙打电话说明情况后,刘某乙和其小舅子刘某丙开车到了饭店,经协商给刘某甲所欠白某甲的债务作了担保,随后白某甲等人离开。2014年12月4日,刘某乙、刘某丙通过刘某甲的表小舅郭某某还白某甲49000元,一次结清本息。
2、2015年4月8日,白某乙因养车周转以月息5分向被告人白某甲借款30000元,2015年9月还款2000元,余款本息一直未还。2015年腊月的一天晚上11点多,被告人白某甲和其朋友黄某某等人在白某乙经营的**干洗店内找到白某乙,向其索要借款。后将白某乙用车拉至**对面**店协商,白某甲喝上酒后骂骂咧咧:“要不是熟悉,我一酒瓶就打没你了。”约两个小时后,白某甲将白某乙送回干洗店。在临过年的时候,白某乙将干洗店转让,并联系白某甲到干洗店取走现金10000元。2019年5月21日,白某甲向山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白某乙归还借款30000元。2019年6月20日,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决白某乙归还白某甲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
3、2016年6月26日,顼某某因生意急用钱以月息5分向被告人白某甲借款50000元,并找同事张某某作担保。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白某甲和顼某某、张某某在**大酒店协商还款事项,顼某某将欠白某甲的利息打了2万元的欠条。后因找不到顼某某,被告人白某甲就多次找到张某某索要该款项。2017年1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九日),被告人白某甲指使韩某某等二人强行将张某某从家中开车拉至**路**店索要顼某某所借款项。2017年2月5日、3月16日顼某某通过手机分别给白某甲转账1000元、2000元。2017年2月7日张某某通过建设银行给白某甲转账2000元。2017年8月份,白某甲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到张某某上班单位采取“走哪跟哪”的方式索要顼某某所借款项。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白某甲向山阴县人民法院起诉顼某某、张某某归还7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后山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主体不明驳回该起诉。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白某甲又向山阴县人民法院起诉顼某某、张某某归还5万本金及相应利息。
4、2012年8月19日,白某丙因生意缺资金通过王某某介绍并担保以月息6分向被告人白某甲借款30000元。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王某某代白某丙陆续归还白某甲本息共计55800元。后白某甲在找不到白某丙的情况下就找担保人王某某索要借款和利息。从2015年农历八月十五开始,被告人白某甲多次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向王某某索要借款,赵某某采取半夜敲楼门、按门铃、跟踪等手段骚扰王某某及家人。后王某某借住在朋友崔某某的贷款公司,赵某某又多次到该公司找王某某替白某甲索要借款。2016年9月4日中午,赵某某在该公司替白某甲向王某某索要借款时,白某甲又指使韩某某等人在该公司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经崔某某中间协商,王某某向崔某某借了5000元给了白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甲、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二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洪
郭秀荣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甲、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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