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5〕18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市人,家住西安市**区**路**号**房**号,捕前系**运车**。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2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3日15时许,白某甲驾驶陕A****8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平市西吴镇刘家村口右转弯时,将同向推三轮车行走的刘某某撞倒,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兴平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白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宪章
费春进
2015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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