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庆云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酒后驾驶粤SM****号小型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S361线38KM+100M路段时,遇被害人曾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前方行驶。由于被告人白某甲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致使粤SM****号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无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曾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甲离开现场。当天6时许,经电话通知后,被告人白某甲回到现场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白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白某甲向被害人曾某某的家属预付丧葬费4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白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