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白某甲,绰号“白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村民,1991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12月17日释放。 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和梁某甲、梁某乙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草甸子上喝了三两白酒,当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黑B****9的普通货车沿着林场到三道罕屯的村路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四间房村三道罕屯董某某家并与董某某发生争吵,董某某的妻子赵某某报警,被告人白某甲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梅里斯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白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
2.证人赵某某、董某某、梁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 1691号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白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20年6月18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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