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4********,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乡**村前**组**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苑小区底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6月06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和白某乙等人在乌审旗无定河镇纳林河工业园区“老根饭店”内吃饭、喝酒。于当日23时11分许,白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该饭店前出发,行驶至乌审旗无定河镇纳林河工业园区创业路与纬一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白某甲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35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身份证信息;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7.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8.驾驶证及车辆信息;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20年8月12日
附:
1. 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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