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白某甲,女,蒙古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查日苏镇**嘎查**号,农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白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 5日18时许,白某甲在查日苏镇与朋友一起喝酒后无证驾驶奔腾牌小型普通客车(蒙G*****)到查日苏镇三家子嘎查接邵某甲回家,途中先由邵某甲开车,在白某甲要求下换由白某甲开车沿203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科左后旗查日苏蒙辽警务工作站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1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1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邵某甲、邵某乙、白某乙(白某甲保证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白某甲供述;
4. 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意见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470号);
5. 视听资料:白某甲询问、查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白某甲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 刑事侦查卷宗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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