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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危险驾驶)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6月22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白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云******号微型面包车,由**乡**街往墨江县城方向行驶。同日16时20分,行驶至墨建线K48+200米处时,被墨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白某甲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7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白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08797****;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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