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4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于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5日被清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1日被清涧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11月11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重报;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白某甲因为和邻居白某乙、白某丙等人因水路和宅基地纠纷问题多次上访。对于白某甲反映的问题,清涧县宽州镇政府于2013年3月5日、2014年4月18日分别作出处理意见,并征得白某甲本人签字同意。宽州镇政府指派黄某某工队实施白某甲和白某乙挡墙工程时,施工方黄某某和白某甲、白某乙两人口头协商好两家地界挡墙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白某甲每天来“监工”,工程快完工时,白某甲反悔,不同意黄某某施工方案,白某甲开始阻挡工程继续施工,要求将挡墙帮成齐圪塄,白某乙又不同意帮成齐圪塄,最终导致工程没有结束就停工。工程停工后,白某甲借口政府没有给他解决问题,又开始不断上访,缠访、闹访。宽州镇政府于2015年4月9日、2015年6月18日,先后借给白某甲5万元,让其自己去修路,白某甲拿到钱后并没有实施工程,继续上访缠访。2017年8月10日,宽州政府又借给白某甲2万元,让其完成和白某乙的挡墙尾留工程,白某甲拿到钱后也没有完成该工程,仍然继续上访。
2018至2019年间,被告人白某甲先后多次到省委、省政府上访,仅2019年登记上访11次。曾于2019年3月28日到陕西省委门口非访区滞留,不听工作人员劝说,阻挡出入省委车辆。在这两年之间,因为白某甲到省委、省政府缠访、闹访事件,宽州镇政府被要求接访6次。
被告人白某甲到清涧县县政府上访时,不按规定去信访大厅反映情况,**辱骂工作人员,纠缠领导,堵挡办公场所。曾于2019年4月12日下午,睡在**镇镇长车前,阻挡镇长和信访局**离开;于2019年5月14日在清涧县人民政府上访时,不但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还抓其裆部,被拉开后又赖在政府院子旗台下面不离开。
2015至2016年之间,被告人白某甲多次到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上访,强抱**大腿,**堵**,睡在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大门口,阻挡车辆出入。
针对被告人白某甲上访提出的问题,宽州镇政府于2018年5月2日、2019年1月17日分别作出答复意见,白某甲拒收,提出政府再给其23万元,就不再上访。
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上访情况说明及照片证明,修建用地合同、公证书,关于被告人白某甲上访的处理意见,政府信访答复意见书及谈话笔录,借条和信用合作社进账单,上访情况通报及劝返差旅费报销单等;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材料:省信访接待工作人员提供的图片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多次无理上访、缠访、闹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年事已高,又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瑞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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