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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投放危险物质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甲因其邻居白某乙养的牛经常去他家的地里破坏其种植的作物,故想吓唬白某乙,于是在2019年6月9日19时许在自家路边的地里投放了一袋老鼠药。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鼠药为含溴敌隆商品鼠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材料等;2.证人白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大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FT256号;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丽梅

2020年4月7日

附项:

1.被告人白某甲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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