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7********,彝族,小学文化,劳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村民委员会******号,住个旧市******单元**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个旧市锡城镇**矿**幢**单元**号门前过道处,因琐事与被害人白某乙发生口角,便用从自己家中携带的长刀将被害人白某乙左肩部砍伤。被害人白某乙的伤情经红河州滇南中心医院诊断为:1、左侧肩峰开放性骨折;2、左肩部开放性皮肤裂伤并异物存留;3、左肩部三角肌部分断裂;4、双肺肺气肿、肺大泡;5、低钾血症。其损伤程度经个旧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甲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乙的陈述;

4、伤情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矿**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515492****;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散装材料一份、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