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5〕2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镇**街**号,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白某甲与被害人某某乙因双方经营车辆为抢拉客人而发生争执,继而在**镇**大楼十字发生打架,被告人白某甲在某某乙脸部、身上欧打,致其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某某乙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乙对被害人某某乙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庞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14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白某甲电话:1322802****保证人刘某某电话:1829197****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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