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黄骅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白某甲伙同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康某某、杨某某去黄骅市第一公馆**号楼**单元**室,将刘某某(白某甲妻子)和赤身裸体的王某某堵在屋内,白某甲等人对刘某某和王某某进行殴打,并且以赔偿白某甲精神损失费的名义强迫王某某给白某甲写下5万元的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户籍信息;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康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黄骅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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