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6********,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白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与白某乙购买的种植于开远市**村委会**处的桉树进行砍伐。
经鉴定,被告人白某甲砍伐桉树总面积为11.45亩,砍伐桉树共计705株,活立木蓄积为71.94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红色油锯两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乙、普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红林司法鉴定中心[2020]林检字第106号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俊秀
检察官助理:肖珊珊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2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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