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白某甲伙同王某某(己判决)、吴某某(己判决)驾驶牌照为蒙FX****的白色皮卡车到扎鲁特旗**镇**场宝某某家盗窃8只小尾寒羊。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白某甲同王某某、张某某(己判决)驾驶牌照为蒙FU****的白色越野车到扎鲁特旗**镇**场宝某某家盗窃6只小尾寒羊。2019年5月22日,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宝某某家被盗的14只羊共价值人民币25200元。
2.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白某甲伙同王某某、吴某某驾驶牌照为蒙FX****的白色皮卡车到扎鲁特旗**苏木**嘎查白某乙家盗窃8只黑头绵羊。2019年5月22日,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白某乙家被盗的8只羊共价值人民币7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019】内0526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2019】内0526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2014】右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宝某某、白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扎鲁特旗价格认定中心扎发改价认【2019】63号、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被盗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0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有刑事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宝辉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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