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金悦府”4栋2楼“御品阁”茶楼333号包间内,在帮被害人孙某某进行网上贷款之时,趁孙某某不备,将孙某某的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内的4070元现金转至其QQ账号。后白某甲被公安机关挡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赃款已退还给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白志炜现居住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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