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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庄****号。因涉嫌盗窃,2020年1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甲窜至西平县解放路顶品公寓楼下电梯间内,将被害人张某甲快递盗走,该快递内为减肥咖啡和瘦身糖果。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被告人白某甲此次盗窃的物品价值29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白某甲窜至西平县豫坡小区防疫卡点,将被害人田某某和梅某某的快递从卡点附近堆放的快递中盗走,田某某被盗快递内物品为抽纸,梅某某被盗快递内物品为麻辣章鱼罐头。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被告人白某甲此次盗窃的物品价值7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白某甲窜至西平县豫坡小区防疫卡点,将被害人席某某的快递从卡点附近堆放的快递中盗走,该快递内物品为魔芋。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被告人白某甲此次盗窃的物品价值20 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及材料、出行轨迹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宋某某、张某乙、文某某、代某某、白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田某某、梅某某、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娜

检察官助理:赵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白某甲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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