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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等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开发区**小区****单元**号,现住秦皇岛市开发区**小区****单元**号,经商。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黄骅市**社区**号,现住黄骅市**小区**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乙(曾用名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黄骅市**社区**号,现住黄骅市**社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现住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经商。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刘某某、白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姬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6月12日将该两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底到3月,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属区、海港区**管理处、海港区**宾馆、海港区**商务厅驻秦皇岛办事处锅炉房中所燃烧油料有酸味、臭味。经查,**家属区五个锅炉房所属供暖企业是秦皇岛市**有限公司,被告人白某甲为总经理,实际负责锅炉房的运营,鉴定,期间非法焚烧、处置危险废物19.93吨,其锅炉中燃烧的燃料油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2、经过对秦皇岛**有限公司锅炉房燃料油的来源进行调查,2018年2月,**(天津)石化有限公司卖给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杨某某四车约一百二十吨酚焦油,杨某某将此约一百二十吨酚焦油转手卖给被告人刘某某、白某乙,后被告人刘某某、白某乙在被告人刘某某租用的位于沧州**场地内,将约一百二十吨的酚焦油与约六十吨的轻油进行混合形成一种混合油,并将从郭某某手中买来的约六十吨乙烯焦油和部分黑柴油进行混合形成另一种混合油。之后,被告人刘某某、白某乙再将酚焦油、轻油、黑柴油、苯乙烯焦油再进行混合。2018年2月10日、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姬某某将从刘某某、白某乙处买来的四车混合油卖给被告人白某甲,用于海港区**五个锅炉房燃烧。经司法鉴定,涉案酚焦油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管理区环境保护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刘某某、白某乙、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沧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刘某某、白某乙、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刘某某、白某乙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姬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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