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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乙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9********,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高中文化,墨江县**镇**村村委会原主任,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7月24日被墨江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18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1********,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墨江县**镇**村**组原组长,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7月26日被墨江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18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被告人白某乙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墨江县下南片区二期开发建设因征地拆迁推进缓慢,时任墨江县**镇下南片区二期开发建设办公室(简称下南办)主任的杨某甲找到时任墨江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被告人白某甲、**村民委员会**组组长的被告人白某乙,要求两人协助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户的宣传动员工作,以推进征地拆迁。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借机提出额外安置200平方米宅基地的要求,因二人不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杨某甲未予同意。后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多次找到下南片区二期开发合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某要求予以安置宅基地,为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范某某同意安置。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2017年11月30日、12月26日范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向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各转账800000元人民币,二被告人予以收受。

二、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白某甲利用担任墨江县**镇**村村委会主任职务之便,收取集体提留款233440元人民币后未入账,归自己使用。

1.2013年12月30日,吕某某以1506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罗某甲处流转了墨江县**镇**村**组的一块土地,后被告人白某甲向吕某某收取了集体提留款30120元人民币后未入账,归个人使用。

2.2014年1月12日,张某甲、李某甲以4006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处流转了墨江县**镇**村**组的一块土地。后被告人白某甲向张某乙、李某甲收取了集体提留款80120元人民币后未入账,归个人使用。

3.2014年2月25日,王某甲以16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王某乙、罗某乙、白某己处流转了墨江县**镇**村**组的一块土地,后被告人白某甲向王某甲收取了集体提留款33200元人民币后未入账,归个人使用。

4.2014年8月,李某丙以22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董某某处流转了墨江县**镇**村**组的一块土地,后被告人白某甲向李某丙收取了集体提留款30000元人民币后未入账,归个人使用。

5.2014年12月15日,罗某丁、刘某某以10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杨某甲、杨某乙流转了墨江县**镇**村**组的一块土地。后被告人白某甲向罗某丁、刘某某收取了集体提留款20000元人民币、自来水主管集资款10000元人民币后未入账,归个人使用。

6.2014年,杨某丙以2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罗某戊处流转了墨江县**镇**村**组一块土地,后被告人白某甲向罗某戊收取了集体提留款30000元人民币后未入账,归个人使用。

三、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白某甲利用担任墨江县**镇**村村委会主任的便利条件,以户头费的名义向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群众索要贿赂款360000元人民币。

1.2014年,张某乙请被告人白某甲找墨江县**镇**村**组的两个户头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白某甲以其侄女张某丙、侄子张某丁的名义帮张某乙、张某甲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张某乙支付给白某甲200000元人民币。

2.2014年,李某甲请被告人白某甲找墨江县**镇**村**组的户头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白某甲以白某庚的名义帮李某甲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5年4月10日,李某甲根据白某甲的要求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白某庚60000元人民币。2015年4月11日,白某庚将该60000元人民币转给了白某甲。

3.2016年,吕某某请被告人白某甲找墨江县**镇**村**组的户头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白某甲以**组村民白某辛的名义帮吕某某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6年1月21日,吕某某支付给白某甲10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流转协议、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璐

李金金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乙现住墨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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