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8********,蒙古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日,被告人白某甲在洮南市**镇**村以该村贫困户谷某某名义虚报国家危房改造补贴,取得**镇政府统一分配的一户50平五楼的国有矿区棚改楼房,骗取国家补贴4.08万元。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某甲用已死亡的白某丁名虚报玉米种植面积63亩,骗取国家玉米种植补贴款6090.21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白某甲共计诈骗46890.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谷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沙某某、崔某某、白某乙、侯某某、白某丙、邓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和玉米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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