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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住河北省三河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白某甲在河北省香河县欧陆豪庭小区使用“李某某”的虚假身份以借款名义骗取冯某某六万五千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借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绳立健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白某甲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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