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白某甲为栽种包谷、辣椒、粉丝瓜,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妈薄莫农”开垦林地。经鉴定,白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3亩,地类为有林地。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白某甲在石屏县牛街镇国有林场他腊营林区办公室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林权证、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等;
2.证人李某某、普某某、白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林地林木检验报告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白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林娇
检察官助理:罗琪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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