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达拉特旗**镇,住达拉特旗**镇**村**社。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白某甲明知被开垦土地属于林地的情况下将位于达拉特旗**镇**村**社林地非法开垦种植玉米,改变了土地用途。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白某甲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中林业用地47.596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类型,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检察员:高乐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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