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白某甲,女,1965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5********,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 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白某甲在本村自家屋后的苹果园内种植罂粟,便于其家庭食用,后经中牟县公安局万滩派出所民警查处,被告人白某甲将全部罂粟幼苗当场铲除。经清点,种植的罂粟共计1976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刘某甲证言;3.被告人白某甲供述与辩解;4.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5.河南省农业职业学院农业工程学院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白某甲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住中牟县**镇**吾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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